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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方是否也需要承担信义义务?
关键词:渠道方;渠道业务;信托义务;审慎经营义务; (2017)法法字880号; (2020)沪74闽中29号;《信托法》 第25 条;010- 30000 第93 条
在渠道业务中,渠道方作为受托人,也需要承担信托义务或审慎经营义务。渠道方未履行法定义务,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九民纪要》 第九十三条将渠道业务定义为:“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使用对象、管理、使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并承担信托财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对于相应的风险损失,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协助或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的,应视为渠道业务。”
对于渠道业务是否属于《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号中指出,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点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信托法》规定的信托都是主动信托。管理信托、渠道业务的受托人如果不承担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责任,则不属于《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渠道业务的开展大多是为了规避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责任。监管政策的规定。以目的违法为由,应当认定信托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基于现实经济生活的发展,渠道业务作为企业管理信托有其自身的空间,其有效性不能完全否认。
对此,从第《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号第九十三条“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确定”的精神来看,渠道业务是否属于信托关系或委托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取决于信托文件的条款。
从审判实践来看,近年来的审判趋势倾向于认为渠道方也需要承担信托义务,或者说是审慎经营义务,受托人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受托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并给本金造成损失。
例如,在(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880号判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看,合同法、信托法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委托合同或者信托合同的受托人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受托人违反法定履行或者勤勉义务,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并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在2020年作出的(2020)沪74民事终审第29号案中提出:“即使本案信托履行属于被动事务管理信托,根据我国:010号令第25条的规定, -30000,华奥信托还应审慎认真履行受托业务法定职责,把控业务准入标准,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同时认真做好事中事后管理,严格资金支付,严格事后管理。贷款(投资)管理还应特别关注信托项目的背景以及受托资金和项目使用的合规审查,不得将信托计划合规风险管理责任转移给委托人。涉案案件《九民纪要》在签署、履行过程中履行了上述职责,故必然存在过错。因此,中澳信托的说法难以让人接受。”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了信托义务的法律性质,受托人并不能因当事人未约定信托义务而免除责任。上海金融法院进一步明确指出,即使是被动管理信托,受托人也需要遵守第《信托法》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履行诚实、信用、审慎、有效的义务。管理。一般来说,虽然渠道方仅提供必要的协助或服务,但如果不履行法律义务和受信义务,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要承担信义义务吗?
关键词:基金托管人;信托义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第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对于基金托管人是否需要承担信托义务,学界存在争议,但从立法规定来看,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信托义务。
学术界对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应当承担信托义务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从形式上看,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信托关系,不应该承担信托义务。从功能上看,从道义上看,基金托管人机会主义的余地不大,缺乏从道德角度来看,基金托管人缺乏基于信任的利他承诺,因此不应承担信托义务。”[1]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法律下的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 “一元信托”基金结构,其职责与《信托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不同,具有以投资者最佳利益处理托管事务的信托义务。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服务活动的基金服务机构必须履行职责,履行诚实信用、审慎勤勉义务。”上述规定明确要求基金托管人遵守义务。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忠实义务是基金托管人的信托义务。
就基金托管人的义务而言,基金托管人在管理基金财产和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必须承担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保管基金账簿和报表、组织和管理基金账户等其他管理工作。召开基金股东大会。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还要求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证基金财产的完整、独立,审查和审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并进行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基金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意见,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 第三十七条规定,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上述规定要求托管人尽可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主动管理职责,遵守受信义务的要求。因此,从立法规定来看,基金托管人需要承担信托义务。
差额补足承诺是否会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关键词:差价补偿;主合同的有效性;独立;保证;债务增加;《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91 条;《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36 条;《九民纪要》 第388 条; (2019)最高法院民事终审判决1524案
余额补充承诺如确定为担保,则受主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如果余额补充承诺构成债务增加,由于债务增加与担保的核心区别在于债务增加不受次级限制,因此差额补充承诺被视为债务增加。一般不会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但在资产管理信托纠纷中,由于主合同无效,债务将变更为补偿债务,债务中追加的债务内容也将发生相应变化;余额补货承诺构成其他独立法律关系的,不受主合同效力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号第九十一条和《民法典》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余额补充承诺内容符合担保性质的,应当视为担保。其内容不符合担保法律规定的,按照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金额。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案件事实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差额承诺可被视为担保、债务加入或其他独立的法律关系。
如果补足承诺被认定为担保,自然会受到第《九民纪要》号第三百八十八条的限制:“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下列情况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
如果补足承诺被视为债务追加,则第三人债务追加的法律后果是代表债务人承担债务,取得债务人的地位,这与保证不同。由于债务加入与担保的核心区别在于债务加入不受从属限制,因此补足承诺如果被认定为债务加入,一般不会因主合同无效而宣告无效。但在资管信托纠纷中,主合同无效后,主合同项下债务将由合同项下继续履行的债务变更为补偿债务。这时,债务中添加的债务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如果补足承诺构成独立法律关系,自然不受主合同效力的限制。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第1524号判决中,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余额的补充义务属于支付承诺,与被补充的债权无关。这与通常是从属和补充性的担保不同。虽然客观上具有增信担保的担保功能,但它不同于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行为。因此,《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属于独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上述判决。
提供差额补足是否需要公司内部决议程序?
关键词:补足余额;公司提供担保;债务增加;《民法典》第16条;《差补和受让协议》 第17、23、91 条;《公司法》 第7 条和第36 条;《九民纪要》第61条、第504条
余额补充属于担保性质的,应当经公司内部决议。未经公司内部决议的,余额补充协议应当根据债权人是否善意确定。
《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信托合同以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余额补充、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内容符合担保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建立了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保证法律规定,并根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案件事实。”
第九十一条余额补充的处理办法是,余额补充承诺符合担保的,视为担保。若不遵守保证的,将根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责任。因此,公司提供余额补资,根据差额补资承诺的不同,可能会被视为担保、债务追加或其他法律性质。
二、若该余额视为追加债务,则根据第《民法典》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同意债务人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协议的效力参照本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办理。债务追加还应根据债权人是否具有善意来区分。
第三,如果余额增资不具有担保性质,但被认定为其他法律性质,自然不受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限制,不需要经过公司的决议程序。
综合来看,如果公司提供的余额属于担保或债务参与性质,则应走公司的决议程序。如果公司不走决议程序,法院将根据债权人是否善意来区分差异的效力。
哪类主体提供的差额补足会被认定为刚兑无效?
关键词:补足余额;刚性赎回;刚性兑付无效;《九民纪要》 第2 条;《九民纪要》 第92 条; (2020)赣0102民初771号; (2019)粤01民初17502号; (2019)京民决赛第360号
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提供的余额补充承诺被认定为无效的概率较高,融资方提供的余额补充承诺被立即认定为无效的概率较低。
余额补足作为一种增信措施,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得到广泛应用。余额补足的核心含义是,提供余额补足的一方承诺,如果投资收益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或无法支付投资本金,则由补足余额的乙方提供投资本金、利息的补足。和收入。
一般来说,提供差价的主体可能是资产管理计划/信托管理人、管理人的关联方(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金融家等。本质上,不同主体提供余额补充的根本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但实践中,不同主体提供的余额充值是否视为刚性兑付、无效存在明显差异。
1. 管理人提供的补足余额的承诺相当于硬性付款,通常会被视为无效。《资管新规》 第九十二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签订含有保证本息固定收益、保证本金和利息等保证或立即赎回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承担与其过错相称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余额补充承诺的实质是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管理人提供的余额补充承诺。上述承诺是对受托人的本金和利息不会损失并获得固定收益的承诺,通常被视为为无效。
2、管理人关联方(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销售机构、员工等),《九民纪要》第十五条、《九民纪要》第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及其他监管部门规定明确限制关联方提供的最低担保承诺。司法实践中,对于关联方提供的余额补充承诺的有效性存在不同意见。有法院认为关联方提供的余额补充承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然而,一些法院却持否定意见。例如,在(2020)赣0102民初771号、(2019)粤01民初1750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管理人与关联人本质上是利益共同体,其本质仍然是利益共同体。刚刚赎回。从目前的深入试点趋势来看,考虑到管理人与关联方作为利益共同体的特殊关系,关联方提供余额补资的实质是规避管理机构刚性兑付和余额补足的法律限制。这种做法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比较大。
3、就融资方提供的余额而言,融资方本身不属于金融监管监管对象的金融机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第92条不限制融资人作出最低担保或仅赎回条款。北京高院审理的(2019)京民终360号案件中,明确认可了融资方提供的余额补充承诺。本质上,区分不同主体提供的余额补充承诺的主要原因是立法者认为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刚性兑付行为极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禁止金融机构进行刚性兑付。金融家本身不属于金融机构。融资方保证所投资资金的本金,不会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法律不限制融资人提供的余额补充和担保承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融资人提供的余额补充承诺被认定无效的概率普遍较低。
刚性兑付无效后,提供刚兑承诺的一方就会免责吗?
关键词:刚性兑付;刚性兑付无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第92 条;《九民纪要》 征求意见稿
刚性兑付被视为无效后,提供刚性兑付承诺的一方并不直接免除责任。
如果硬性赎回条款被认定无效,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九民纪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退回或者不需要的,房产予以折扣。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民事诉讼无效的后果恢复。维持原状并根据过错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无效刚性付款的法律后果,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判断各方的过错程度和损害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中总结,实际情况往往是这样的:委托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往往要求受托人向信托公司保证本金和收益,或者当信托财产受损时为了增加信托产品的吸引力,追求从信托产品的管理和使用中获取商业利益,信托公司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往往会迎合委托人的上述要求。
因此,受托人作为金融机构,提供刚性兑付虽然有过错,但属于金融违法行为。但在具体案件中,必须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过错责任,以及哪种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最终适用《民法典》第92条:“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签订包含保证本息固定收益、保证资金损失等保证的协议。本金等或只是赎回条款。合同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承担与其过错相称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 正式草案第九十二条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损害赔偿分配规则。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尚需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信托财产能够进行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吗?
关键词:信托财产;独立;保存;执行;《九民纪要》第17条;《九民纪要》 第95 条; (2008)最高法第187号判决
除《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外,不得对信托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的基本特征。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形成独立的财产主体,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以及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仅对财产本身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九民纪要》第十七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但下列四种情况除外: (一)信托设立前,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信托财产并依法行使该权利; (二)受托人办理信托事务时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信托财产的。债务; (三)信托财产本身承担的税费;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法》 在此基础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再次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不是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明确:“因此,当事人因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发生争议,对存管银行、信托公司专门账户内的信托资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除《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予许可。存管银行、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信托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保全措施。其他管理的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办理。 “即除《九民纪要》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信托财产不得在诉讼中保全。
在《信托法》号之前,最高院曾适用(2008)最高法第187号判决第《信托法》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本案标的物中富实业股份登记为信托财产以中融信托(受托人)名义设立,《信托法》确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除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外,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本案信托财产。易融公司与中融信托签署的第《九民纪要》号合法有效,登记在中融信托名下且受益人为易融公司的标的股票应属于信托财产,不能强制执行。”
信托公司固有财产能够保全和强制执行吗?
关键词: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保存;强制执行;诚信执行;带电密封;活扣;死封印;死扣;《信托法》第96条
信托公司为被告且确有必要时,可以申请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保全和执行,但保全和执行措施必须尽量减少对信托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在信托法理论中,有一个形象的比喻:受托人背着两个钱袋,一个装着受托人的个人财产,另一个装着信托财产。 [3]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对于受托人信托公司来说,当其因自身债务而成为被告时,信托公司的财产可以成为保全和执行的标的。
但基于信托业务的特殊性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考虑,为避免对信托公司银行账户、固有资金等资金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引发的金融连锁反应,《信托合同》条《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保全与执行》第96条特别强调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的保全,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
具体而言,《九民纪要》第96条强调,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的保全和执行应注意以下几点:信托公司必须是被告且确有必要; 要强化诚信执行理念,防止超标执行,优先考虑便于执行、对信托公司正常经营影响最小的实施措施。
一般来说,法律虽然没有禁止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的保全和执行,但出于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的考虑,对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的保全和执行确实施加了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的保全和执行必须适当。如果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就应尽量避免“死封”“死扣”措施。如果条件允许,信托公司可以储备必要的营运资金和经常账户,以尽量减少对信托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同时,信托公司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信托受益权能够进行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吗?
关键词:信托受益权;保存;执行;可实现;可转让;一次性的;《九民纪要》 第47 条;《九民纪要》 第95 条;《信托法》 第242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用信托受益权来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受益权可以得到保全和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根据第《九民纪要》号规定,信托成立后,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转让或者用于清偿受益人的债务。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固有的权利。依据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信托权益。因此,信托受益权本身具有财产权属性,可以作为受益人清偿债务责任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以其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信托法》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受益人的受益权申请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信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送达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保全裁定,从上述规定看,信托受益权可以用来清偿受益人的债务,当事人可以申请。用于保存和执行信托受益人的权利。
从保全和执行的角度来看,法院在决定是否保全和执行信托受益权时,除考虑第《九民会议纪要》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将结合实际判断信托受益权是否符合实现条件。和处置。考虑。《信托法》 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其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情况。被执行人的股份及其他财产。”上述规定虽然信托受益权没有列出,但鉴于上述规定是开放式的,且信托受益权与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一样具有可转让、可支配、可变现的财产属性,信托受益权也可以被保存下来。和执行目标。
笔记:
[1]陶伟腾:《信托法》,共518期,第89页。
[2] 洪艳蓉:《民事诉讼法》、《基金托管人之义务属性辨析:信义义务抑或合同义务?》,2019年第6期,第241页。
[3]赵连辉:《南方金融》,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17页。
用户评论
算了吧
哇,终于等到了这个《法录问答|资管信托实务9问与答》,一直想了解资管信托的相关知识,希望这篇问答能帮我解决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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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綫つ
这篇问答真的太及时了,我刚接触到资管信托这块,很多问题都不懂,这篇文章简直是我的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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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城烟柳
看了这篇文章,发现我对资管信托的理解还是太浅薄了,希望作者能出一篇更深入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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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刺眼的温柔
资管信托的实务操作真复杂,这篇文章虽然回答了9个问题,但我感觉还有很多没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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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上冰箱当高冷
这个问答让我对资管信托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感觉自己的专业知识又提升了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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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海
每次看这种专业文章都头大,这篇问答能不能简化一下,让我这种门外汉也能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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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抹烟熏妆丶
法录问答的这篇《资管信托实务9问与答》写得很好,不仅解答了我的疑问,还让我对资管信托有了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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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爱情i
这篇文章回答了我在资管信托实务中遇到的很多问题,感觉以后工作起来更有信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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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
作为金融小白,这篇文章给了我很多帮助,希望作者能继续出更多类似的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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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阳光还感觉冷
这篇问答虽然详细,但还是觉得有些地方不够深入,希望作者能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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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世九天
法录问答的这篇文章让我对资管信托有了全新的理解,真是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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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瞳
资管信托实务9问与答,这个标题就让我眼前一亮,真的帮到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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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伤身#
看了这篇问答,我对资管信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感觉自己的金融知识又丰富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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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晴つ
这篇问答解答了我对资管信托的很多疑惑,但是感觉有些问题还是不够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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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
法录问答的这篇《资管信托实务9问与答》让我对资管信托有了更全面的了解,真心感谢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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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街浪途
这篇文章解答了我对资管信托的疑问,但是我觉得作者在解释某些概念时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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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儿
这篇问答让我对资管信托有了更深的理解,希望作者能继续分享更多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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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那段似水年华
法录问答这篇《资管信托实务9问与答》写得很好,希望作者能出一篇续集,继续探讨更多相关问题。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喜欢梅西
看了这篇文章,我对资管信托有了新的认识,但是感觉文章中的某些专业术语还是有点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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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暗恋者
这篇问答让我对资管信托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感觉自己的金融知识又提升了一步。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